(2017)浙07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俞杨陈、陈晴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俞杨陈,陈晴,杨水英,李有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杨陈,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晴,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水英,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有荣,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再审申请人俞杨陈、陈晴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杨水英、李有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浙07民终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俞杨陈、陈晴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漏水系因房屋质量不合格及杨水英、李有荣不合理装修造成,并因杨水英、李有荣自身原因错过了房屋保修期。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立案再审。杨水英、李有荣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俞杨陈、陈晴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时,应当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关于涉案房屋的漏水原因,已由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鉴定,系因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华丰商城4幢1单元601室卫生间未进行有效防水处理及使用维护造成。原判据此认定俞杨陈、陈晴应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并无不当。俞杨陈、陈晴所提涉案房屋漏水系因房屋质量不合格及杨水英、李有荣不合理装修造成的意见,依法不能成立。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俞杨陈、陈晴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俞杨陈、陈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可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