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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莱州市华辰石业有限公司与张付良、赵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华辰石业有限公司,张付良,赵小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647号原告:莱州市华辰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树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元,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付良,男,成年人,住莱州市。被告:赵小花,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华辰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付良、赵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华辰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付良、赵小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申请费1320元,以上共计30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