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博地同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博地同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博地同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韩国工业园(辛大铁路以南,胜利北路以东)。法定代表人:丁建堂。本院在执行天津博地同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莱芜市中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6169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