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经销处与孙连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经销处,孙连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4019号原告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经销处,地址九台区团结街九郊路**号楼***幢***室。法定代表人李红,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郝新民,系公司职员。被告孙连鸿,男,汉族,45岁。原告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孙连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经销处的委托代理人郝新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连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经销处诉称,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320元及利息2019.60元,本息合计9369.60元,案件受理费等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种子欠款7320元,当时约定利息为月利2分。被告孙连鸿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被告孙连鸿在原告处购买种子,欠种子款732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载明了欠款金额、欠款日期及到日期不还款从欠款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年底结账还钱2分计息,到欠款人家收款,欠款人每次付车费20元,到期不还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孙连鸿出具的欠据,证明孙连鸿欠种子款事实,被告孙连鸿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及时偿还欠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连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九台区城西嘉丰种子经销处欠款732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自2015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由被告孙连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