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8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波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波,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825号之三原告:马波。被告:张军。原告马波起诉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鲁1202民初282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徐翠连名下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马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已撤回诉讼,本案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翠连名下鲁S×××××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新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