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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柳祥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祥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202号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号综合楼8317。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柳祥伟,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柳祥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