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诉抚松县松江河新亿客来超市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抚松县松江河新亿客来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21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抚松县抚松镇。法定代表人范厚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黄贵清,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新亿客来超市(经营者:戴道东,男,现住抚松县松江河镇)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抚)市监罚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抚松县松江河新亿客来超市(经营者:戴道东)经销的韩延东牌(40g/袋)牛板筋(生产日期:2016年5月7日)、阿然+图形牌(45g/袋)阿然脆皮凤爪(生产日期:2016年3月6日),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8日抽检中被检出上述二种食品山梨酸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被执行人销售以上两种食品非法收入13.23元。2016年11月15日,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食品类)(2015)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抚松县松江河新亿客来超市(经营者:戴道东)作出(抚)市监罚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3.23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履行催告程序后,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书以及文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被执行人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抚)市监罚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抚)市监罚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绍林审 判 员 杜景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