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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执恢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与陈玮成、罗维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陈玮成,罗维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6985338X2。被执行人:陈玮成,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罗维品,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关于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6)粤1202执1069号,现恢复案号:(2017)粤1202执恢5号】,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2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2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基于上述���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700元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6)粤1202执1069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坤朝审判员  陈俊捷审判员  陈晓文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智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