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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舒仕富与被告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仕富,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633号原告:舒仕富,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莉,四川仁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156464。被告: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美好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96973782M。法定代表人:杨棉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唐意,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3201210923806。原告舒仕富与被告四川省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舒仕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仕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原告舒仕富负担。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