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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龙哲与李美燕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龙哲,李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石龙哲,男,1974年1月7日生,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林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美燕,女,1980年1月1日生,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石龙哲与被执行人李美燕之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吉24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美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399000元,案件受理费364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美燕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美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两次拘留措施。现申请执行人石龙哲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李美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申请执行人石龙哲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5执173号执行案件对(2016)吉24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