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左颖、盛绍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颖,盛绍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颖,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盛绍岩,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我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左颖与盛绍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92833.00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部分财产后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关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葛 峰审判员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