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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宿昭德与郑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昭德,郑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958号原告:宿昭德,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郑刚,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宿昭德与被告郑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宿昭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昭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昭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00元,减半收取计1530.00元,由原告宿昭德负担。审判员  崔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