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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冯光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香,冯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用)(2017)鲁1482财保520-1号申请人:杨春香,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冯光安,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杨春香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光安所有的鲁N15X**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00.00元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赵雪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00.00元。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