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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张晓宇、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张晓宇,刘丽丽,李玉栋,刘玉霞,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936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住所地:桓台县东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4719225A。法定代表人:李莉,行长。被告:张晓宇,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刘丽丽,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李玉栋,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刘玉霞,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泰安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5789437F。法定代表人:李安长,董事长。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9617249-9。法定代表人:冯树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诉被告张晓宇、刘丽丽、李玉栋、刘玉霞、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5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迪迪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