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张晓宇、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张晓宇,刘丽丽,李玉栋,刘玉霞,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936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住所地:桓台县东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4719225A。法定代表人:李莉,行长。被告:张晓宇,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刘丽丽,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李玉栋,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刘玉霞,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被告: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泰安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5789437F。法定代表人:李安长,董事长。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9617249-9。法定代表人:冯树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诉被告张晓宇、刘丽丽、李玉栋、刘玉霞、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5元,由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迪迪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