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喻奇友邹小菊与重庆百惠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奇友,邹小菊,重庆百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549号原告:喻奇友,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春,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邹小菊,女,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春,男,汉族,1952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百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花园35号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07219W。法定代表人:董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群,女,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女,汉族,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喻奇友、邹小菊与被告重庆百惠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喻奇友、邹小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奇友、邹小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奇友、邹小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喻奇友、邹小菊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东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