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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行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永高与莱西市马连庄镇人民政府、莱西市马连庄镇东军寨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高,莱西市马连庄镇人民政府,莱西市马连庄镇东军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初234号原告孙永高,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徐金翠,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孙倩。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西市马连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光明,镇长。委托代理人崔洪强,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东军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马连庄镇东军寨村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高诉被告莱西市马连庄镇人民政府、莱西市马连庄镇东军寨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支付补偿款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永高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永高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永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永高负担。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