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进生与苑如金、邢台中联新型建材示范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生,苑如金,邢台中联新型建材示范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399号原告:李进生,男,193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苑如金,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邢台中联新型建材示范园,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会宁镇张尔庄村。负责人:刘秋小。李进生与苑如金、邢台中联新型建材示范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进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进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进生负担。审 判 长 徐延革人民陪审员 郝 建人民陪审员 李冬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