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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进生与苑如金、邢台中联新型建材示范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生,苑如金,邢台中联新型建材示范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399号原告:李进生,男,193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苑如金,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告:邢台中联新型建材示范园,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会宁镇张尔庄村。负责人:刘秋小。李进生与苑如金、邢台中联新型建材示范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李进生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进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进生负担。审 判 长  徐延革人民陪审员  郝 建人民陪审员  李冬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