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田冬梅与李占波、贾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冬梅,李占波,贾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532号原告:田冬梅,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被告:李占波,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贾玉兰,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冬梅诉被告周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田冬梅提供的被告周洪斌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田冬梅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孙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