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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73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福建省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豪门御景小区6幢1-10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903570-8。法定代表人:柯炳煌,执行董事。陈灵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96500元,由被执行人福建省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陈灵新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74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748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晴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