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闫金昌、松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闫金昌,松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675号原告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民,该公司经理。被告闫金昌,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松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原告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金昌、松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为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闫金昌、松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原告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