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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闫金昌、松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闫金昌,松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675号原告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民,该公司经理。被告闫金昌,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松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原告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金昌、松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为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闫金昌、松原华北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原告廊坊华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