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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杰与伊电波、张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杰,伊电波,张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0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郭杰,男。被执行人伊电波,男。被执行人张艳梅,女。本院在执行郭杰与伊电波、张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艳梅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艳梅所有的在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信用社xxxxxxxxxxxxxxxxx的工资款款共计11300元至涞源县人民法院xxxxxxxxxxxx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