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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旸,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永修县涂埠镇新城建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TLW5W。被执行人:邱旸,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付娟,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旸、付娟金融贷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旸、付娟应履行标的182171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8217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灵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