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旸,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永修县涂埠镇新城建昌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MA35JTLW5W。被执行人:邱旸,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付娟,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江西永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旸、付娟金融贷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旸、付娟应履行标的182171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8217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灵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