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871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铭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XXX。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