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德林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德林,男,194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刘德林因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行初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德林上诉称,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行初98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德林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刘德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翔审判员 常 荣审判员 侯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桂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