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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管恩德、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恩德,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保90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管恩德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管恩德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890754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管恩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890754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管恩德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管恩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温岭市晶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的51×××15的存款人民币39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陈明芳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