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成法与杨云成、王玉霞、李淑玲、李井波、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法,杨云成,王玉霞,李淑玲,李井波,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304号原告:张成法,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云成,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玉霞,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淑玲,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井波(系李淑玲丈夫),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强,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成法与被告杨云成、王玉霞、李淑玲、李井波、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成法于2017年7月6日撤回对王玉霞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张成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杨云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李淑玲、李井波、李志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杨云成、李淑玲、李井波、李志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3日,杨云成以其所办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张成法借款10万元;2015年3月24日,杨云成再次向张成法借款5万元。杨云成为张成法出具《放款协议单》2份,双方约定月利率2%。李淑玲、玲志强为杨云成担保,并与张成法签订《担保协议书》。杨云成给付张成法几个月利息后,至2015年7月开始,杨云成未按约定给付张成法利息,张成法向杨云成多次索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成法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放款协议单》2份、《担保合同书》、《担保协议书》各1份。但《放款协议书》上均加盖有佳木斯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章,《担保合同书》、《担保协议书》明确载明“现有担保人李淑玲给出资方担保存放在众信担保公司的资金……”。杨云成亦辩称其为佳木斯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为实际借款人王启江和苏军向张成法借款共15万元提供担保,并非杨云成个人向张成法借款,公司一直经营到2015年8月,但至今未注销,并提供了佳木斯众信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经本院核实,佳木斯众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9日,2013年1月2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杨云成,2014年9月29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佳木斯众信投资有限公司,现经营状态正常,并未办理注销登记,故佳木斯众信投资有限公司目前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杨云成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成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铁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红艳书 记 员 高黛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