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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黄绍刚与冯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刚,冯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1080号原告:黄绍刚,男,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冯仕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黄绍刚与被告冯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黄绍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绍刚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绍刚负担。审判员  付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