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黄绍刚与冯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刚,冯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1080号原告:黄绍刚,男,1952年11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冯仕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黄绍刚与被告冯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黄绍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绍刚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绍刚负担。审判员 付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