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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执异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与上海新东汽车修配厂、上海夏玥实业有限公司等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上海新东汽车修配厂,上海夏玥实业有限公司,盛卿,沈舒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1执异68号案外人上海新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陶红卫。委托代理人汤顺舟,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XXX-XXX号。负责人高明。委托代理人金淳、童轶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新东汽车修配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丽萍。被执行人上海夏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盛卿。被执行人盛卿,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沈舒怡,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在本院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申请执行上海新东汽车修配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新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新东汽车修配厂名下位于上海市海阳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室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对该房屋主张租赁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以权利人承诺带租约(租期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已付清)拍卖上述承租房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上海新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新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 判 长  黄清鸿审 判 员  唐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丽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