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福德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威海市环翠区福德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福德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福德果蔬农民专业合作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100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交付罚款6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二、通过查询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三、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所穷尽之调查手段及调查结果,并明确己方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0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涛审判员 江 涛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