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道红诉被告李会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红,李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道红,男,194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李会芬,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会芬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道红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