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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国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财保41号申请人: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罗刚,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国芳,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申请人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国芳黎明街永昌城市××园号(房权证号000808**)房产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并以罗兴保名下×××号”奥迪”牌越野车、罗阳名下×××号”索兰托”牌越野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国芳黎明街永昌城市××园号(房权证号000808**)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宁夏品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海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