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小玲与被执行人史晓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小玲,史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施小玲,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军湖路238号居民。被执行人:史晓峰,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261号居民。本院在执行施小玲与史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史晓峰的银行账户存款40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玉 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