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朱春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朱春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02040号原告: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孝英,系公司经理。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关79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华,系岷县东港新城住宅小区物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中,甘肃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彦,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告朱春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洮县紫竹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润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