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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永明与柳小燕、潘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明,柳小燕,潘亚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4444号原告吴永明,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毕茂华,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小燕,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潘亚青,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原告吴永明因与被告柳小燕、潘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向原告吴永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0元。现原告吴永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用的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卫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