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永明与柳小燕、潘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明,柳小燕,潘亚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4444号原告吴永明,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忠、毕茂华,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小燕,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潘亚青,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原告吴永明因与被告柳小燕、潘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向原告吴永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80元。现原告吴永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用的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卫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