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商建君与陈玉香、张恒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君,陈玉香,张恒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708号原告商建君,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朝,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香,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被告张恒雨,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兵,男,汉族,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系二被告之子)原告商建君诉被告陈玉香、张恒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商建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建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商建君负担。审判员 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雪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