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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辖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苏越与扬州市鼎鼎红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鼎鼎红娱乐有限公司,苏越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辖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鼎鼎红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邗江区文汇西路213号。法定代表人:岑其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扬州市鼎鼎红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鼎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民初2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鼎鼎红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所依据的法条错误,应予撤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属于“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苏越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著作权纠纷在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标的额为29090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并无证据显示本案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宝生审判员  陈晓珺审判员  莫俊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