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万银开与郑理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银开,郑理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民初3877号原告万银开,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生,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柏峪村人,现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郑理平,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浙江省洞头县人,现住榆次区。原告万银开与被告郑理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银开、被告郑理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银开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由被告郑理平支付原告工资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期承揽工程,2015年9月,原告带领3名工人曾给被告完成一户的装潢造型工程,按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24660元,但在工程完工后只支付了6660元,剩余18000元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出具了欠条,但时至今日未付,为此提起诉讼。被告郑理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在庭审中提出:2016年5月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工地上施工,原告未对其垫付的材料款以及工人工资进行结算,故认为对其欠原告的工资不应支付。本院认为,被告郑理平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万银开主张的被告欠原告18000元的工资款的事实予以确认。郑理平主张在原告指定的工地施工后原告未对其垫付的材料款及工人工资予以结算,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因该主张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理涉,被告郑理平可另案处理。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应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理平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万银开欠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郑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银富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人民陪审员 胡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