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与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02号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梅立本,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昕,经理。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价值4115411.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创星工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115411.65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115411.65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