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希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希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368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6号中泰新城5幢1-1603。法定代表人:柳绍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煜睿,武阳阳(实习),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戴希光,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希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