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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根寿与张汉椿、张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寿,张汉椿,张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556号原告:吴根寿,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张汉椿,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张秋林,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根寿与被告张汉椿、张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张汉椿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吴根寿负担。审判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舒鹏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