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根寿与张汉椿、张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寿,张汉椿,张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556号原告:吴根寿,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张汉椿,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张秋林,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根寿与被告张汉椿、张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张汉椿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吴根寿负担。审判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舒鹏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