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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国党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党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国党,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泥水匠,住平阳县。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小跃,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国党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国党及其辩护人徐小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林国党所在的平阳县萧江镇落马头村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平阳县政府征收,后被用于轻工产业小微园项目建设。2016年11月中旬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林国党为得到更多的征地补偿款,多次在平阳县萧某落马头村小微园工地上通过拦车等方式阻拦施工,以此方式向平阳县萧某小微园法人代表高某索取人民币152616元。案发后,被告人林国党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国党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林某,4、许某的证言,交易记录,收据,征地和施工文件,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国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徐小跃据此要求对被告人林国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国党犯敲���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乐群人民陪审员  黄加顶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琼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