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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史云龙与刘进伟、桑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云龙,刘进伟,桑秋娟,尚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243号原告:史云龙,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进伟,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桑秋娟,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刘进伟之妻,住址同上。被告:尚团伟,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史云龙与被告刘进伟、桑秋娟、尚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史云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史云龙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馨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