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8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史云龙与刘进伟、桑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云龙,刘进伟,桑秋娟,尚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243号原告:史云龙,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刘进伟,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桑秋娟,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刘进伟之妻,住址同上。被告:尚团伟,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史云龙与被告刘进伟、桑秋娟、尚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史云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史云龙负担。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馨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