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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车海宝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海宝,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687号原告:车海宝,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林县xx镇xx居民,住xx。被告:王丹,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林县xx乡xx村村民,住xx。原告车海宝与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车海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车海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车海宝负担。审判员  朱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