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车海宝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海宝,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687号原告:车海宝,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林县xx镇xx居民,住xx。被告:王丹,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林县xx乡xx村村民,住xx。原告车海宝与被告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车海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车海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车海宝负担。审判员 朱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