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邱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邱旺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232号原告: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乡县312国道北工业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78080040U。法定代表人:王建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纪,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0日,住内乡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邱旺亮,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1日,住河南省新野县。原告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邱旺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邱旺亮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保全费1695元,共计4108元,由原告内乡县坤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