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抚州市文化活动中心、章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文化活动中心,章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文化活动中心,住所地抚州市赣东大道***号,联系电话1370794****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章凌,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抚州市文化活动中心申请章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文化活动中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599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