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孔秀兰与施凤珍、吴正文、施旭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秀兰,施凤珍,吴正文,施旭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孔秀兰,女,1967年1月3日生,彝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施凤珍,女,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正文,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施旭樱,女,1994年8月2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孔秀兰与施凤珍、吴正文、施旭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施凤珍、吴正文、施旭樱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