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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鲁鹰宾馆与济南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鲁鹰宾馆,济南中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鲁鹰宾馆,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陈长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景彦,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萧,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胡兆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圣和,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济南鲁鹰宾馆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41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济南鲁鹰宾馆上诉称,济南鲁鹰宾馆系原济南军区空军后勤部成立的军事事业单位,本案应由济南鲁鹰宾馆所在地的军事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清事实,请求移送北部战区军事法院济南分院审理。被上诉人济南中强实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7月17日、12月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签订《济南鲁鹰宾馆施工合同》、《加固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济南中强实业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协议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济南鲁鹰宾馆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