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奚永祥与赵健美、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永祥,赵健美,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1民初1913号原告(反诉被告):奚永祥,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新,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健美,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华、张红波,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南路稻香大厦12F南。法定代表人:赵健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华、张红波,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奚永祥与被告赵健美、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奚永祥及其诉讼代理人郑立新,被告赵健美和被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杨忠华、张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奚永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二被告共同履行承诺支付原告191万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聘用原告任公司的副总经理。2015年1月19日在引进外资工作中,被告赵健美承诺原告等美元到账,接汇后拿叁佰万元奖励,暂时不拿股份。为表示信任被告赵健美个人承诺并公司担责保证履行承诺。事后,外资到账并由被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接汇。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赵健美先后分三次汇给原告109万元,尚有191万未履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承诺,但至今未履行。被告赵健美辩称,原告奚永祥诉答辩人支付中介费用191万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本案事实:详见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答辩意见第1点。2、赵健美是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奚永祥出具的承诺书加盖了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公章。即使公司承担责任,赵健美个人也不承担给付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奚永祥对赵健美的起诉。被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奚永祥诉答辩人支付中介费用191万元人民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013年周其国在日照准备组建日照润禾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因周其国与奚永祥是老乡关系,聘用奚永祥作为车间建设的项目负责人。赵健美通过他人介绍,准备承建周其国所开办项目车间的建设工程。这样,赵健美与周其国、奚永祥认识了。赵健美因在汶上县承建工程,与济宁地方关系较熟悉。赵健美准备在济宁开办肥料生产公司,通过联系,微山县政府同意赵健美以招商引资形式在微山县建设肥料生产公司。这个时候,因周其国在日照的公司未办理土地指标,他的公司停止建设。赵健美聘用周其国、奚永祥在济宁为其帮忙。因周其国在日照开办的公司属于中外合资,赵健美与周其国、奚永祥协商引进外资,也成立���资公司。在此情况下,奚永祥说认识一个叫常伟的中间人,通过他能引进外资。赵健美同意奚永祥帮助引进外资,常伟找到一个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常伟代表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宁与赵健美谈判,协商成立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出资3500万美元,持股70%,赵健美开办的济宁茂林生物科技公司出资1500万美元,持股30%。经查,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叫洪谦信。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奚永祥要求赵健美为其出具承诺书,要求赵健美承诺在其引进外资3500万美元后,给其300万元奖励费;并等到外资到账后,上述300万元奖励作为奚永祥的入股金,奚永祥在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成为股东,但外资到账前暂不作为股份。为此,赵健美为奚永祥出具了承诺书。赵健美出具承诺书后,奚永祥得寸进尺���要求赵健美先支付其100万元。赵健美为能调动奚永祥的积极性,给付了奚永祥100万元。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到了应当出资的时间没有出资,赵健美多次找奚永祥和常伟。常伟在济宁吃玩花掉赵健美几十万元后跑得无影无踪。赵健美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找到周其国帮忙,周其国找到广东的胡静谊。胡静谊经考查后,认为赵健美投资的肥料项目可行,同意投资。因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已注册完毕,而且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是外资股东,如再变更外资股东仍需要经审批。在此情况下,胡静谊找到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洪谦信,购买了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于2015年1月17日由洪谦信变更为胡静谊。胡静谊于2015年3月2日以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汇投资款800万美元。奚永祥与胡静谊不认识���奚永祥没有引进到外商资金。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投资800万美元是周其国引进的外商资金。请求法院驳回奚永祥对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给付奚永祥100万元,属于奚永祥不当得利。反诉原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奚永祥返还100万元。事实和理由同上。反诉被告奚永祥辩称,一、答辩人奚永祥是被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被告赵健美聘请来做招商引资的全权负责人。周其国是奚永祥引资的港方代表,也就是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驻济宁代表,常伟是原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上述二人都是答辩人奚永祥引进公司与反诉人赵健美认识的实际港方代表,直接代表港方办理事务的实际人员。二、反诉人是在确认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情况下,承诺给答辩人300万元的先期奖励。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外资到账后,反诉人已经分三次给付了答辩人奖金。三、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是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占公司的股份为70%,属于控股股东,其证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是单方面证词,不应采信。请求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反诉被告)奚永祥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赵健美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赵健美、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对奚永祥的承诺。二、验资信息复印件。证明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是由赵健美与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合资的。三、招商银行的业务结算单及委托书,以及汇入汇款通知书���印件。证明800万美元已经汇入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四、奚永祥个人银行对账单。证明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向奚永祥履行承诺的部分款项,共计支付109万元。五、证人证言。周其国到庭作证,证明:奚永祥负责为被告招商引资,为此,奚永祥把我叫到被告公司,让我来协调香港的投资事宜。奚永祥的作用就是把我介绍给了赵健美,具体的招商事宜都是由我操办而不是由奚永祥操办。常伟也是我找的,不是奚永祥找的。被告(反诉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一,1、对于该承诺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承诺书是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的,赵健美是履行的职务行为。2、该承诺书中所表明的“暂不拿股份”,是指在原告引进外资3500万美元后,奖励给原告300万元,转为奚永祥在济宁富尧微生物��料有限公司的投资,并转化为300万元的股份。即使原告引资到位,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也不存在给付原告现金300万元。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笔资金不是原告引资的。证据三,是复印件不予质证。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给付了原告100万元,另9万元与本案无关。证据五,对证人所谓的由奚永祥介绍其认识赵健美有异议,事实上,周其国在日照建厂时,赵健美就已经与周其国相识了。被告(反诉原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被告赵健美提供了如下证据:一、2017年4月29日杨忠华、张红波对周其国的调查笔录一份、录音录像光盘一张(附周其国录音文本),周其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奚永祥没有引进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之后,周其国找到广东的胡静谊。胡静谊找到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洪谦信,购买了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于2015年1月17日由洪谦信变更为胡静谊。胡静谊于2015年3月2日以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汇投资款800万美元。同时证明奚永祥与胡静谊不认识,奚永祥没有引进到外商资金,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投资的800万美元是周其国引进的。二、2017年4月29日胡静谊、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在香港世福科技公司股东洪谦信无资金投资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胡静谊收购了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投资800万美元。这800万美元与奚永祥没有任何关系。三、公司秘书及董事辞职通知书一份、更改公司���书及董事通知书一份、销售(公司)记录一份。证明: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于2015年1月17日由洪谦信变更为胡静谊。综上,奚永祥没有引进外资,不应当获得奖励,其获得的10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奚永祥的质证意见是:证据一,以周其国本人到庭作证的证言为准。证据二、三,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占股比例70%,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人代表胡静谊也有直接的关联性,所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不认同。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微山县政府同意赵健美以对外招商引资形式在微山县建设肥料生产公司,赵健美聘用奚永祥负责引资事宜。具体引资事宜实际由周其国完成。周其国到庭表示,是奚永祥把他作为引资人介绍赵健美的。赵健美称她早就认识周其国,并认可周其国在引资过程中的作用。经谈判,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与赵健美开办的济宁茂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出资3500万美元,持股70%,济宁茂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1500万美元,持股30%。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成立,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上。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时任董事为洪谦信。奚永祥要求赵健美为其引进外资给予奖励,赵健美也曾应允。但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实缴出资。周其国又找到广东的胡静谊。胡静谊经考查后,认为赵健美投资的肥料项目可行,同意投资。因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已注册完毕,而且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是外资股东,如���变更外资股东仍需要经审批。在此情况下,胡静谊找到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洪谦信,购买了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月17日,洪谦信辞去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职务,转由胡静谊担任。2015年1月19日,赵健美向奚永祥出具承诺书,载明:奚永祥等美元到账,接汇后拿叁佰万元奖金(3000000人民币),暂时不拿股份。承诺书加盖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印章。2015年2月2日,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履行承诺,先行汇款100万元给奚永祥。2015年3月2日,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款800万美元。对于剩余出资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何时实缴,周其国表示不知道。2015年10月14日,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又付给奚永祥4万元,2015年11月17日再付5万元。但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认为该两���款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虽然洪谦信任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时没有实缴出资,但在胡静谊担任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之后,被告又向奚永祥出具了承诺书,说明被告仍然对奚永祥的前期工作作了认可,且在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前,给付奚永祥资金100万元。其后,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只实缴出资800万美元,占认缴额的22.86%,之后,被告又给付奚永祥9万元。但奚永祥要求被告兑现全部奖金,应当以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全部出资为前提条件。现奚永祥已拿到奖金总额的36.33%,无权再要求剩余奖金。奚永祥的诉求理由欠妥,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先行给付奚永祥100万元奖金,后来只得到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80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比例原则要求奚永祥退还多拿的奖金,反而又给付奚永祥9万元。虽然被���主张该9万元与本案无关,但奚永祥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被告再次付款给奚永祥的行为说明,被告认可了当初给付奚永祥的奖金100万元为其应得。现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奚永祥返还该100万元,理由欠妥,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该奖励行为是否侵犯了香港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本诉原告奚永祥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95元,由本诉原告奚永祥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反诉原告济宁富尧微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鹏学人民陪审员 常秀红人民陪审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