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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俊峰与崔德元、平凉市金龙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崔某,平凉市金龙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3097号原告:高某。被告:崔某。被告:平凉市金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平,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男,该支公司职员。原告高某诉被告崔某、平凉市金龙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范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春辰书 记 员 杨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