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彭正平、赵志国与六安市富泰婚纱有限责任公司、赵为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正平,赵志国,六安市富泰婚纱有限责任公司,赵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229号申请人:彭正平,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住裕安区,申请人:赵志国,男,汉族,1966年5月9日生,住裕安区,委托代理人:XX俊,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六安市富泰婚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裕安区丁集镇丁峰村,组织组织机构代码:399372470。法定代表人:赵为喜,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为喜,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吕淑毅,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彭正平、赵志国与被申请人六安市富泰婚纱有限责任公司、赵为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裕安区丁集镇丁峰村六安市富泰婚纱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3号厂房进行查封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富泰婚纱有限责任公司、赵为喜所有的位于裕安区丁集镇丁峰村六安市富泰婚纱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3号厂房(允许继续经营使用,不得转让);二、查封朱启涛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鼎邦豪庭10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创优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公众号“”